滬尾部落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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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吞霄至淡水,砌溪石沿海名曰魚滬,高三尺許,縣互數十里,潮漲魚入,汐則男婦取之,功倍網罟。.....【諸羅縣志】
  
 

救救我們的老師與學生們!他們正被濫訴者迫害中!

 
By zoology at 週四, 2006-10-26 00:06 | 聲援˙連署 | 要發表評論,請先登錄註冊 | 活動報馬仔 | 3870 次點閱
2006-10-24 08:00
2006-12-31 08:00
8: 台灣、香港、中華人民共和國、馬來西亞、菲律賓

<< 本文引自PAINTER好好玩

著作權法第一章第一條開宗明義說得很明白~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,調和社會公共利益,促進國家文化發展,特制定本法。...
也就是說著作權法不單單為了保障著作人,更為了調和社會公共利益、促進國家文化發展而立;教育就是上述所提之內容。

鑑於目前因為著作權法在現今科技快速發展之下,顯得有跟不上現狀的情況....
造成屢屢看到一些〝有心人士〞咨意利用法條文字中的漏洞,利用Googl與Yahoo等的網路搜尋工具廣泛向無辜的老師、學生們發動攻擊;即使已有多件明確的不起訴、敗訴判決,卻仍有多數師生、甚至大專院校多位〝系主任〞因不堪其擾而同意任其開價,私下、庭外高價和解(連教育部長都曾成為同案被告),我們不能再沈默、不能再姑息,我們不願再看到我們所親愛的師長、同學、朋友們再受到這種無妄之災;雖有人會說不告而取謂之偷,但是【不教而殺,謂之虐】當我們正受害之時,教育單位在那裡?立法單位在那裡?....對此我們除了惋惜之外可以更有作為....

由於〝有人〞認定,國、高中以上〝犯錯侵權〞就不能〝原諒〞;而今日卻不見教育部有安排著作權法規相關課程、也不見修法使其更合乎現狀,直至大專以上才有 安排〝一點點〞課程;而教育部為了教學〝全面e化〞,要求老師、學生將作業、報告通通上網繳交公佈,而很不巧,這些內容Googl與Yahoo通通搜尋的 到~連子目錄下的所有資料都可以......這些就是為何〝有心人〞可以輕鬆搜尋到,進而〝下手攻擊〞.....於是著作權法便在〝有心人〞操弄下形成惡 法。

若是立法院不願修法,教育部乾脆別讓師生將作業、報告再po上網,成為貪婪者攻擊的標的!(目前的情況是~無論您是否標示出處、姓名,都會受到攻擊)

※最近發現的新手法【遠距訴訟】,一位台南的老師被告,提告的所在地卻在台北;一趟出庭什麼都不用作,包含一整天的鐘點費、車馬費就損失四千多元,還不知會開多少庭....迫不得已接受對方三萬元〝庭外和解〞....這是一件悲哀的事,苦了這位老師~但如此卻也相當於〝鼓勵〞濫頌者繼續這樣玩.....大家要多小心!!※

在此呼籲教育部、立法院的諸公們,關心一下〝民間疾苦〞,開始修法、開始向下加強著作權教育,將這些正在進行中的“案例〞當作範本,好好教育國人;才不會讓人有【假教育之名,行勒索之實】

現在重要的除了正確著作權觀念的向下扎根外;就是要增列〝濫頌排除條款〞,有了相對罰則,除保障真正捍衛著作權者原有的權益外,也保護無辜被告不受侵擾;可以有效遏止濫頌圖利的行為,若能對無辜的被告因濫頌造成的損害加以保障,由蓄意濫告的一方負責合理賠償,也是對無辜被告有個合理的交代......

〝法〞若能配合時宜適時配套增修,今天的遺憾就會更少一些。
少一份口水、多一份務實!執政掌權者可以做的更多、做的更好!

也呼籲所有關心此事的朋友們,或許您的師長、朋友、同學正被攻擊落入痛苦之中,一人一信(Mail)!上書教育部、立法院,將這個情況告知這些官員們,讓他們看看因為立法的緩步、教育的疏漏,造成多少師生的痛苦、受害;連身為教育部長的杜正勝部長都被攻擊過....我們這些平民百姓又能如何呢?

將此訊息傳達出去!比起看到有人受害求助時,拼命打口水戰有意義的多~

【一人一信、拯救師生】

教育部部長信箱

內政部長信箱(內政部為著作權法負責機關)

立法院選民申訴信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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興訟80案 告人侵權不起訴 林英典這回吃上誣告官

By zoology on 週日, 2007-03-11 21:03

中國時報 2007.03.11 
陳志賢/台北報導

因不滿自己攝影鳥類照片,一再遭人擅自引用,而在全國各地提起七、八十件著作權訴訟的知名鳥類生態攝影家林英典,最近控告別人侵權不成,反而吃上誣告官司。

林英典指控,「快門開發公司」負責人王勢惠,非法重製他的攝影著作,製成光碟、型錄銷售,涉嫌違反著作權。官司纏訟兩、三年,王勢惠獲檢方不起訴確定後反控林英典,台北地檢署日前偵結,依誣告罪起訴林英典。

http://news.chinatimes.com/2007Cti/2007Cti-News/2007Cti-News-Content/0,4521,110503+112007031100041,00.html#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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著作權流氓?

By zoology on 週一, 2006-12-11 16:27

引用自:自由電子報-社會新聞
網址:http://libertytimes.com/2005/new/nov/17/today-so6.htm

攝影名家愛興訟 學子痛批 著作權流氓

一照片索賠10萬元

〔記者何瑞玲/台北報導〕生態攝影家林英典近年持續控告未經允許使用他照片的個人或單位,每張照片要求10萬元以上賠償金,目前案件超過60件,其中有不少學生為交作業報告而引用照片也遭鉅額求償,網站許多人批評林的行徑是「著作權流氓」或「著作權蟑螂」。

多數被告學生都是以林英典所拍鳥類照片使用在論文報告上做美化,再應校方要求將論文上傳網路供審閱,卻被林英典搜尋發現而吃上官司。

產官學被告滿天下

學生之外,教師、學校、民間企業或政府機關也都是林英典的控告對象,包括企業界名人殷琪、吳舜文,教育部長杜正勝等人,也因為相關網站上使用林英典的照片,相繼被控侵權,被告可以「滿天下」形容,有檢察官說,林英典提訟官司已成為各地檢署個人最大案源。

據指出,林某不管侵權行為是否惡行重大、有無營利,多半都提出刑事訴訟;有檢察官認定學生及學校行為雖為侵權,但屬於著作權法允許的合理使用,做出不起訴處分,林英典不滿再議。

但有更多被告因擔心留下刑事前科紀錄,而支付一張照片至少10萬元賠償金和解。

歡迎利用設陷入罪

許多大學BBS站及鳥類網站上有人批評林的行徑是「著作權流氓、蟑螂」,且認為林網站上「歡迎多加利用」字眼,根本是設陷入罪,讓不明法律的學生以為可以多加使用而下載,卻被林英典控告刑事侵權訴訟;學生批評林英典根本是用控告來賺錢,因而發起「抵制前野鳥攝影學會理事長林英典」運動。

林不滿誹謗再提告

有學生認為,現今網路發達,學生論文報告都被校方要求上傳網站供指導教授審閱,並非學生刻意侵權重製營利,林英典沒有衡量學生侵權的動機就提告,根本是濫告。

但林英典認為學生批評已侮辱他的人格,最近又對2個網站言論提出公然誹謗訴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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林英典︰我是著作權苦行僧

記者吳仁捷、何瑞玲/專訪前台灣省野鳥攝影學會理事長林英典,認為自己像著作權苦行僧,提出告訴只是為了保護其創作成果,並教育國人與政府機構正確引用圖片的概念,網路怎麼罵他不在乎。

野鳥作品獲肯定

51歲的林英典本來從事傳統機械製造,民國81年起從沙龍攝影轉入野鳥攝影領域,他的生態攝影作品獨樹一幟,受到國外機構肯定,是國內第一位以「生態攝影」題材,獲選為英國皇家攝影學會碩學會士的專業攝影師。

林英典表示,當他的作品獲得肯定後,仍持續外出拍攝與演講的行程,但林英典陸續發現他的心血,遭不特定人士侵權使用,造成他的版稅大幅下降,因此才開始對侵權者「啟動」訴訟程序。

林英典說,他可能必須拍攝數百捲底片,才能挑出一張滿意的相片,更遑論躲在偽裝帳篷中的辛苦與奔波的差旅費。

林英典從事生態攝影後,曾到全國各偏遠鄉鎮學校演講,為了教育年輕一代,他耗費的油資與自行攜帶的紀念品,遠超過演講工本費,但林英典不願大肆宣傳。

鉅額索賠學子教訓

雖然外界認為他對學生求償動輒10多萬元金額過高,他說他只要學生為自己行為認錯負責,希望這個錯能讓他刻骨銘心;而且他每張照片至少拍6千張底片、投入成本至少20萬元,他的求償並不為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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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刑逼民 學者質疑興訟生財

〔記者何瑞玲、黃美珠/綜合報導〕林英典不斷提出侵權官司,法界人士雖認為使用照片者確已侵權,但不少人說應同時考量用途,甚至指出,若不斷以「刑法逼民法」取得有利賠償的訴訟手段,無疑是把訴訟當生財工具。

檢方認同保護智財權

偵辦林英典控告清大2名學生侵權案件的新竹地檢署檢察官表示,保護智慧財產權是國人應有的概念,不宜因林英典主張金錢賠償,就質疑其動機,反而是身為侵害者的一方該反躬自省,社會大眾在援引他人智慧結晶時,有無過於草率?

專攻著作權法的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謝銘洋認為,從清大2學生被控侵權案來看,並非惡行重大盜版行為,動輒祭出刑法尚方寶劍亂砍,無疑是以「刑法逼民法」取得有利賠償的訴訟手段,用訴訟當生財工具。

謝銘洋指出,在國外的侵權官司都以民事訴訟進行求償,國內則習慣「以刑逼民」,使用者擔心留下刑事前科紀錄,只能任由對方開價賠錢,而必須支付比民事判決更高、甚至高於市場行情數倍的賠償金。

若無營利多不起訴

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林達認為,著作的合理使用,簡單的判準就是有無營利行為或商業用途,如果沒有檢方傾向不做起訴處分。

他舉例,若有人偷了一張紙,在刑法上是犯了竊盜罪,但是否要依刑法竊盜罪論辦並不一定,論斷的憑據在於行為是否真正達到必須接受刑罰的程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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